[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自然人人格系基于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虚拟人系基于算法学意义上的概念。这里创造、删除虽可类比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概念,但又有根本区别,甚至自然人虚拟人在其被删除后还可以被再创造,现实中则不会出现死亡后再生的情况。
第二,滥用法律人格损害元宇宙中债权人利益,诸如将元宇宙中数字货币兑换为法币并将其存储在现实账户中,以此来逃避其在元宇宙中的债务承担。与此同时,元宇宙作为与现实社会平行的另一社会场景,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也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根本变化。首先,民事权利能力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其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由此,NFT也成为区别于交付和国家登记的另一种确权和转让方式。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不能延伸到元宇宙中。
相比较而言,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中,代码即为法律,算法催生了人们更为丰富的自由生活,同时也赋予了人们更多限制,算法限制也成为法律限制之后的另一个权利限制的重要方法。虚拟物、智力成果、行为又将成为元宇宙财产权的客体。从企业自律角度而言,数字科技企业可设立伦理委员会,在部署和应用数字系统前开展影响评估或伦理审查,并持续进行评估。
保障人类拥有充分自主决策权,有权选择是否接受人工智能提供的服务,有权随时退出与人工智能的交互,有权随时中止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建设数字中国与建设法治中国应该是同步的、相互促进的。目前,数字人权概念不仅得到了民间的普遍认可,还得到了官方的确认。在梳理和总结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提炼或阐释了数字法理之中的数字本原、数字正义、数字人权、数字主权、数字平台、数字向善、数字安全、数字治理、数字文明和数字中国十个基础概念,并以命题模式进行了简要阐释。
由此,特别是随着新一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组织都纷纷开展了人工智能伦理研究,希望能够保障自动化决策系统符合伦理规范,推动可信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并提出了众多伦理准则。同时,数字平台已经构成重要的社会生活的基础平台,数字平台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承担起了社会公共秩序维护者的角色。
随着数字科技及其应用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进入Web2.0时代以来,数字平台或网络平台日益成为社会生产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力量。这段论述深刻说明数字安全对于数字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工业时代,人类的活动空间从陆地拓展到了海洋和天空,国家主权的范围也随之延伸扩展至领海和领空。数字社会条件下,数字正义是社会正义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关乎社会主体享有数字技术发展成果的机会、条件、能力和实效。
例如,著作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也被认为是技术中立价值理念的具体体现,其在确立之初被认为是维持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利益平衡的最佳方案。坚持以公正为生命线,把公平正义作为数字建设和数字服务的根本价值追求,秉持普惠和包容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和数字社会感受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标准)公平。我国于2020年成立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都反映出对科技向善的推动。数字安全治理中特别要关注公共风险的两面性:一方面,公共风险往往难以仅通过市场机制就得到有效控制。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超前布局,适时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战略。数字人权引领第四代人权。
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和学术空档,通过对数字人权的科学阐释和制度构建来引领新一代人权,引领国际社会的数字人权研究。2019年3月,我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成立。
一方面,其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未来技术与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用依照技术中立原则制定的法律来规制未来技术可能存在如下缺陷:立法者难以准确预测对新技术的恰当规制程度。规制可能过度或不足,可能有损创新。因此,各国政府纷纷出台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促进人机和谐友好,改善民生,增强获得感幸福感,推动经济、社会及生态可持续发展,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2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1届大会通过了全球首个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框架《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提出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尊严环境和生态系统蓬勃发展确保多样性和包容性生活在和平、正义和相互联系的社会等价值,以及符合比例且不伤害、安全和稳健、公平和无歧视、可持续发展、隐私权和数据保护、人类监督和决定、透明和可解释、责任和可问责性、认知和素养、多方利益相关者和适应性治理与协作等原则。欧盟也在技术主权的脉络上明确提出了数字主权概念。
数字权利包括网络权利、数据权利、信息权利、数字人格、数字知识产权等与数字生活生产相关联的所有权利。《网络安全法》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进一步讲,他们所提出的数字正义是指,以数字化方式提升纠纷解决以及司法的效率和公平,探讨数字如何为司法正义插上翅膀。可将数字正义定义为数字技术应用,尤其是算法应用满足人权、正义、法治价值的一种理想状态。
2020年2月,欧盟委员会接连发布了《塑造欧洲的数字未来》(Shaping Europes Digital Future)、《人工智能白皮书》(The White Paper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和《欧洲数据战略》(A European Strategy for Data)三份重要的数字战略文件,技术主权即为贯穿其中的核心概念。微博、微信群、微信朋友圈、抖音等新社交(结社)方式和信息民主形式都得益于数字平台的技术供给。
数字鸿沟概念越来越清晰地指称由于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全球发展和应用,造成或拉大的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家内部群体之间的差距。Lessig教授指出了法律和代码的三种互动方式:第一,法律驯服代码,增加网络空间的可规制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21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等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和轴辐协议等情况,以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算法排除、限制竞争等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向坚持数字主权理念,坚定维护我国的网络主权、信息主权、数据主权等,充分尊重各国的数字主权。
例如,Robert J. Whelchel认为,由于技术具有价值体系,因此它不是中立的。其次,数字平台为数字社会提供了丰富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我国也要积极参与数字科技、数字经济、数字治理领域的国际合作,牢牢把握数字经济发展主动权。并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增加了1款作为第22条第2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021年11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强调指出,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是顺应数字时代要求、提升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战略任务,是实现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的必由之路,也是弥合数字鸿沟、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从思想渊源来看,数字人权(Digital Human Rights)这一概念来源于网络人权网络空间中的人权信息人权数字权利等。
Lessig教授指出,无论是在物理空间还是在网络空间,法律、市场、社会规范和架构(architecture)等因素都共同影响着社会主体的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影响社会主体行为的架构,就是代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加快信息化服务普及,降低应用成本,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当前数字科技持续迅猛发展,辐射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认为是第四次产业革命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具有广阔的发展和应用前景。传统的权力决定信息分配正在被信息决定权力分配取代。
第四,提升中国民主、人权、法治和法学理论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在平台权力是权力体系新成员这一命题之下,则有平台权力是把双刃剑这一推论。
在国家治理体系范畴内,数字治理主要指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科技运用等进行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行业自治等。特别是,2021年1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
第五,公正透明,即公平对待每一个人和群体,智能科技作出的任何影响人们生活的决策都必须可以被认识和理解。同时,数字主权也强调了欧盟一贯坚持的开放市场原则。